为加强校园管理,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教学、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,遵守值班的规定和纪律。
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,应坚守岗位,做到尽职、尽责。
第三条 值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,每个值班日从当日八时至次日八时,做到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。
第四条 值班人员负责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,重点加强要害部位和家属区的巡逻工作。
第五条 值班人员负责劳动教育课岗位和门卫的一日管理和带班工作,及时协调、处理一般纠纷和治安事件。
第六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,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,并做好并做好值班记录登记和交班工作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保 卫 处
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