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校园管理,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教学、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。
第二条 执勤人员执勤规范,衣装整洁,管理严格。
第三条 本校职工、学生及住校内家属出入校门,应自觉接受门卫值勤人员查询,配合管理。
第四条 来访人员要出示有效证件,经门卫检查核实后,登记方可进校。
第五条 临时来校学习、工作、经商、施工等人员,凭保卫处办发的出入证(或者相关证明)进出学校。
第六条 校内机动车辆凭《吕梁学院通行证》通行,外来车辆进入大门时,须经门卫检查,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。
第七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,一律凭盖有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,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门。
第八条 校门内外严禁摆摊设点,保持大门内外的卫生整洁,校门建筑物严禁张贴标语、广告。
第九条 禁止无牌证机动车进校,禁止社会闲散人员、游商小贩入校。
第十条 控制出租车进出校门,携带有重物或送老弱病残的出租车需经门卫许可方可进校。
第十一条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外来人员需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入校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规定者,门卫值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并施以正当的教育。对不听劝阻,无理取闹,干扰正常管理,扰乱治安秩序者,交校保卫处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保 卫 处
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