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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梁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5-09-16    点击:[] 次

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,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及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,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,是指由学校或校内单位、部门组织、承办的人数多、规模大的各类公共活动。如举办庆典、会议、演出、考试、比赛、报告会、招聘会、学术讲座、图片展览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、访问等群体性活动。

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按照“谁主(承)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主(承)办单位或部门全面负责安全工作。

第四条学校保卫处为吕梁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,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、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,及时协调、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对违反学校大型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,进行查处。

第五条大型活动的主(承)办单位(部门)应提前五日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《吕梁学院大型活动审核申请表》,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、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的文件,以书面的形式报保卫处审批和备案。

第六条大型活动主(承)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;

(二)保证临时搭建、安装、悬挂的设施、设备的安全;

(三)接受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;

(四)确定安全责任人,落实安全管理力量,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;

(五)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,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;

(六)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、安装、悬挂的设施、设备以及清理现场卫生等。

第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;

(二)遵守活动场所治安、消防等管理制度,服从疏导和管理;

(三)不得妨碍学校治安、交通、影响学校秩序。

第八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
(一)违反宪法基本原则,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
(二)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、破坏民族团结、煽动民族分裂的;

(三)宣传迷信邪说、色情、淫秽或者渲染暴力,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;

(四)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、诽谤他人的;

(五)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;

(六)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;

(七)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,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、工作、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、交通秩序的;

(八)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。

(九)以活动为平台,谋取集体和个人私利的。

第九条在大型活动中,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:

(一)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;

(二)未经申请批准,擅自举行活动的;

(三)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;

(四)现场秩序混乱,对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;

(五)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;

(六)违反有关规定,影响师生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的;

(七)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。

第十条 设备、物资、场所的管理单位或部门作为大型活动的重要协办方,要按照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告知主(承)办方,以及配合主(承)办方保障大型活动顺利进行。

第十一条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,主(承)办单位(部门)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果断处置,同时,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。保卫处得知情况后,要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处置事态,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。

第十二条凡举办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,一律禁止举办。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,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(承)办和协办单位(部门)主要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三条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,视情节、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。

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、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、场地,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,均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核准人数多少视活动地点的不同具体核定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吕梁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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